广场效应、群体无意识与司法
广场效应、群体无意识与司法
耶稣被审判的时代背景恰好在罗马屋大维死后的虐政时期,审判耶稣的罗马总督彼拉多也以暴虐而遗臭汗青,可是在对耶稣的审判上恰恰不应由彼拉多负责,至少不应负完全的责任。因为根据《圣经》的记载,彼拉多在对耶稣作了简单问话以后,认为耶稣没有法利赛人说的叛国罪,所以他认为不应该处死耶稣,“彼拉多说,你们要我释放犹太人的王给你们麽,他原晓得祭司长是因为嫉妒才把耶稣解了来。”(《圣经•新约全书•马可福音》)“彼拉多对祭司长和众人说,我查不出这人有甚麽罪来”(《圣经•新约全书•路加福音》)“彼拉多又出来对众人说,我带他出来见你们,叫你们知道我查不出他有甚麽罪来。”(《圣经•新约全书•约翰福音》)但是,法利赛人根本不想放过耶稣,“他们便极力的喊着说,把他钉十字架.,彼拉多见说也无济於事,反要生乱,就拿水在众人面前洗手,说,流这义人的血,罪不在我,你们承当罢。众人都回答说,他的血归到我们,和我们的子孙身上。”(《圣经•新约全书•马太福音》)“他们便极力的喊着说,把他钉十字架.。”(《圣经•新约全书•马可福音》)“彼拉多愿意释放耶稣,就又劝解他们。无奈他们喊着说,钉他十字架,钉他十字架。彼拉多第三次对他们说,为甚麽呢,这人作了甚麽恶事呢,我并没有查出他甚麽该死的罪来.。所以我要责打他,把他释放了。他们大声催逼彼拉多,求他把耶稣钉在十字架上。他们的声音就得了胜。”(《圣经•新约全书•路加福音》)“他们喊着说,除掉他,除掉他,钉他在十字架上。”(《圣经•新约全书•约翰福音》)他们认为耶稣渎神——当然渎的是他们心目中的神,因此非要置耶稣于死地不可,所谓控告耶稣藐视罗马当局、叛国云云都只是要杀耶稣的借口——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看来为了处死异端借用政治力量在历史上根本不稀奇。可见彼拉多不打算处死耶稣,但他也害怕“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因此他在极不情愿的状态下,在民众的一片喊杀声中,鞭打耶稣,最后将他钉死在十字架上。
许多人都认为,罗马的法律很接近现代制度文明,这也许没错,这种褒扬应该是指罗马法的审判程序中已经有民主意识,但是恰恰是这种民主意识一旦成了大民主,灾难就来了。这种民主的灾难被许多杰出的思想家称为多数人暴政,民主的一般意义就是按照多数人的意志决定,即多数人比少数人更有决定的资格。当然,人由于本身的局限,一定数量聚合的人群并不能确保意志的合法性与正义性,即多数人也不一定总是对的,托克维尔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中谈到民主的缺陷,就是多数人暴政问题,他说道:“民主政治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Pilate therefore,willing to release Jesus,spake again to them.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公意和众意之间经常有着很大的差别。公意总是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利,它只是个体意志的总和。”因此我们实际上无法论证多少意见的叠加是公意,一种意见如果必须由人头数的统计来证明它的正确性,那么正确与否就没有真正的客观标准,没有确定的标准,因为民众完全可能由于具体情况包括心理上发生的变化,而在两个不同的时间地点对同类性质的问题做出完全相反的判断。同样的理由,我们也无法证明少数人的意见总是比多数人的意见更高明,到底是谁的观点更加正义,似乎永远也不可能有一个让所有人信服的答案,这就是康德所谓的二律背反。波普尔认为一个命题如果不能被证伪,那么这个命题就不是一个科学命题,不是科学命题就意味着该命题尚不能被称为公理,更不是真理,从这个意义上说,人间没有真正客观的正义,人类能够达到的正义只能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人类可以不断地努力接近正义接近真理,但也许永远不可能真正达到正义、真理,真正的正义在高于人类认知范围的领域,这就是为什么罗马法能够发展出自然法分支的深层原因。古希腊的伟大立法者吕库古在进行政治经济改革的时候,也曾经遭到富民们的反对,但历史证明了他的伟大——因为他的改革被历史证明是正义的。因此,现代文明从长期的专制泥淖中抽身出来,并不因为民主完美无缺,而是因为民主不是最差的制度,而且它符合人类渴望自由和自利的天性,同时又因为自利是一把双刃剑,在给自己带来利益的同时,如果不加节制,就可能给侵犯别人的利益,因此现代民主是建立在自由主义之上的民主。也就是在遵循多数人意见的同时,还要保护少数人的利益,避免因为多数人意见的一元性而导致对少数人合理利益的侵犯甚至剥夺。
耶稣被处死的直接原因就是彼拉多无奈地接受了多数人的意见,尽管他十分明白耶稣无罪,他还是要投民众之所好,牺牲了无辜者的生命。从彼拉多的教训中可以获知,一个好的社会政治制度应该在多数人可能形成的暴政与个体公民之间设置一个屏障性的保障制度,中国古典社会尽管也往往是一个强大的专制结构,但是,古代的乡绅和家族势力在个人与政府之间形成了一个屏障,这就是二十世纪下半叶一段时期,中国人的生存状况甚至还不如历史上许多时期的原因,因为50年代以来在中国城市形成的单位制度和农村形成的亚宗法村社秩序彻底摧毁了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制衡力量,使得个人在政府面前没有任何可制约的因素,这样有组织的少数人甚至比无组织的多数人还要可怕,这就从更深层次证明了,没有制衡力量的社会哪怕是少数人都可以形成暴政,更何况是多数人!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政治制度时也发现了,在多数人权威与个体公民或者少数人之间有一个缓冲地带,这个缓冲地带由无数的公务员和法官构成,使得多数人不可能真正有能力伤害到少数人。他说:“全国的多数,尽管其***动人,其倡议振奋人心,也无法在全国各地以同样方法在同一时间使全体公民服从它的意旨。当代表多数的中央政府发布国家命令时,必须责成一些官员去执行命令,但这些官员并不总是隶属于它,它也不能每时每刻予以指导。因此,乡镇和县的行政机构就象一座座暗礁,不是延缓了代表人民意志的命令的流速,就是使命令流错了方向。”我国古代自发的宗族制度与美国的制度设计在功能上有相似之处,当然在力度上,也许不如美国的制度更加全面和确定。
要保证个体的权利不受来自“众意”的侵犯和剥夺,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司法要确立绝对的权威性。托克维尔说:“美国人赋予法学家的权威和任其对政府施加的影响,是美国今天防止民主偏离正轨的最坚强壁垒。”必须赋予司法人员独立审判的权力,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司法正义可言,相对于一般不懂法律的民众而言,法官更加熟悉法律程序、法律规则,卢梭认为民众会被蒙蔽,所以众意不可靠,实际上这是一个职业分工问题,就像法官不能够去当足球裁判一样,因为足球的规则法官不懂,在诉讼过程中也一样,民众不可能象法官那样懂法,因此民众作为旁观者在案件审理中不一定是被蒙蔽而认识错误,而常常是由于观念的非职业性带来的对法律事务的陌生,使得他们无法对案件作出法律上正确的判断。因此如果司法人员的意志被不懂法律、非法律专业人员的意志所左右,非因案件本身以及法律原因而造成的错案就几乎不可避免。国家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人类生存需要以正义作为维系的手段,因此国家的目的从一个方面来说就是追求正义,而司法被认为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是否能够确保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人民对一个国家还有没有信心的检测标尺,同时还是一个社会能否稳定的寒暑表,因此司法的权威相对于其他政府部门而言,具有其固有的特殊性,美国给予司法的权力是其他欧陆国家望尘莫及的,原因及如上述,正是基于此,美国国父们在这个问题上给全人类贡献了一个伟大的制度发明,他们认为立法和行政的权力必须来自人民,但是司法的权力不能简单地以人头数来赋予,麦迪逊和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中说道:“在组织司法部门时,严格坚持这条原则是不利的。第一,因为特殊资格在成员中是极其重要的,所以主要考虑的应该是选择那种最能保证这些资格的挑选方式;第二,因为在该部门任职是终身的,所以必然很快消除对任命他们的权力的一切依赖思想。”我想这是否正好说明了美国国父们早有先见之明,不敢将权力过多地赋予不肯沉默的大多数。正是有了这样的理论论证和镂金刻玉的制度设计,后来的麦迪逊才会有创立司法审查这一惊人之举,并且成为美国贡献给世界的又一伟大制度发明,这一项发明再配以英美法法官职业共同体的制约,最终使得美国人民基本上可以不必担心来自多数人的欺压,也无须防范来自法官的可能专横。
从耶稣被审判、被行刑的全过程里,我们可以看到耶稣被钉十字架,实际上是法利赛人聒噪的结果,这种聒噪正是多数人暴政得以产生的原因,它来源于人群,来源于人性。
在公众面前审判人犯,被福科称为惩罚的仪式,实际上刑场围观是一种集体参与致人死地的仪式,它不仅仅是惩罚的仪式,更是司法寻求正当性来源的方式。古今中外关于刑场围观的记载以及文学作品的演绎可谓卷帙浩繁,法国大作家雨果在他的惊世名作《巴黎圣母院》中曾经十分细腻地描写过“群众有观赏公开行刑的习惯”,并且将群体行为的这种习惯归结为愚昧无知[1]。二十世纪的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对群体行为进行了更加深入的研究,他们认为,并不仅仅是在刑场而是在一切人群聚集的公开场合,人们常常表现出与日常生活大相径庭甚至完全相反的言行,这不仅仅是一个知识性的愚昧无知问题,而是基本的人性问题,是无意识统治下的群体心理问题,这在社会心理学中被称为广场效应。因为某一个目的而产生的群体,总是在一个公开场合聚会,在聚会过程中,人们的心理会发生畸变,这种畸变就是奥地利心理学家洛伦兹在《攻击与人性》一书中所说的社会感应:“它意味着参与的个体愈多而且群体的力量愈强时,坚决离群的行为也就愈少。”[2]在一个群体中,有意识的个体会很容易丧失,而代之以无意识的群体,洛伦兹把它称为无名群众。美国社会学家帕克指出,这种集体行为分接触与摩擦、情绪感染和群体激动三个步骤完成,具有自发性、狂热性和非结构性三个特征。可以想象,当耶稣被公开审判时,围观者相互之间挨挨济济,人头攒动,群情激动,法利赛人的大祭师为了致耶稣于死地,必然历数耶稣的“罪行”,其他人在这样的情绪气氛中相互感染,已经失去自我,只要有人牵头引领,大家群起而呐喊,无论出现什么样的结果,自己都不必承担后果。法国著名群体心理学家勒庞(也译为列朋、勒邦)在《乌合之众》一书中对此更是作了深入研究,他说:“群体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提供给他们的各种意见、想法和信念,他们或者全盘接受,或者一概拒绝,将其视为绝对真理或绝对谬误。”[3]他总结了群体的心理特征,认为群体冲动、易变和急躁,易受暗示和轻信,群体情绪容易夸张并且单纯,群体是偏执的,专横的,也是保守的,但是他也指出群体的道德可能比个人高尚,也可能比个体低劣——但是历史史实似乎表明群体的道德在大部分情况下比个人要低。而产生这一切心理特征的原因则是个人在群体中的消失,无意识成为统治者。原本散漫无序的个体人格、个体意识都在无数人的情绪感染中消失,只存在着更加凌乱却被大家莫名其妙接受的某种思想,但是这种思想会立刻发生变化,甚至极有可能朝反方向发展。法国作家法朗士在《诸神渴了》一书中写到主角甘墨蓝被送上囚车去受刑时,有些女人认识他,就咒骂他嗜血,法朗士意味深长地写道:“从前骂那些被甘墨蓝和他的同事送上断头台的阴谋家,贵族,激烈分子,宽容分子的,就是这些女人。”[4]耶稣就是在这样毫无原则、毫无理性,一点头脑也没有的群体中被狂热的人们送上十字架,尤其可怕的是,在群体中犯罪的人无须承担责任,弗洛姆所谓的“逃避自由”就在这样的状况下得到最大限度的宣泄。正如冯克利先生所言:“从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制立场来说,这种在群体中消失了个人利益和目标的人会变成无名氏,而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律,对这样的无名氏是不起作用的。”陀思妥耶夫斯基在《卡拉玛佐夫兄弟》中也深刻地说明人缺乏担当自由的能力而逃避自由,他借宗教大法官的口告诉耶稣:“我对你再说一遍:明天你就可以看到这个驯顺的羊群在我一挥手之下,会纷纷跑来把炙热的柴火加到你的火堆上,我将在这火堆上面把你烧死。”[5]以此说明群体的盲从,没有独立意志,没有自由的思想,因为自由需要他们承担自由的代价,要去承受责任,他们不需要自由,他们要的是克里斯玛,是有人做主,他们当然要面包,但是要他们用自由之身争取面包,他们宁可用自由换取面包!这样既有面包又可以不承担责任,所以只要有一个领头人,他们就完全放弃自我,法利赛人以及其他人就是在他们的祭司鼓动下,安全地发泄自己的恶行。“他们喊着说,除掉他,除掉他,钉他在十字架上。”(《圣经•新约全书•约翰福音》)彼拉多甚至多次与民众商量释放耶稣,可是狂热的人群此时只有一个目标,就是将耶稣处死,不达目的决不罢休,所以彼拉多怕民众闹事,只好顺从他们的意愿,“他们大声催逼彼拉多,求他把耶稣钉在十字架上。他们的声音就得了胜。”(《圣经•新约全书•路加福音》)
这种“他们的声音就得了胜”的现象可以说史不绝书,在这样的场合中,法的精神缺席,司法本应当具有的基本品格——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扰的原则荡然无存。
因群体行为干扰正常的司法审判,从而导致多数人暴政,或者司法审判利用群体行为制造多数人暴政的假象(如苏联的莫斯科审判、中国某些时期的公审)这些都是我们今天依然要警惕的问题。彼拉多最后违背自己的本意,服从法利赛人以及其他人(喊着钉死耶稣的人里还包括受过耶稣恩惠的人)的残酷要求正是一个极好的例子。
自从法治思想和制度在西方形成之后,司法的功能就是追求正义,这已经成为全世界的共识。司法审判需要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按照特定的程序完成,这些程序设计的目的就是要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因此如果审判是在一个公开的场合进行,主持审判工作的法官必须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迎接公众群体的聒噪,不被群体行为的无意识控制。但是,这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它需要长期的法律意识积淀,没有这种积淀,民众很难有真正尊重法律的习惯,法官也不可能抵御民众的群体行为,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写道:“司法习惯在很多方面变成了民族习惯。人们从法庭普遍接受了这一思想,即一切事务均可提交辩论,一切决定均可复议,利用公开性,讲究形式——这些都与奴役性格格不入:这就是旧制度留给我们的自由人民教育的唯一部分。”[6]司法习惯变成民族习惯,人民就能拥有最起码的程序意识,正义观念以及最起码的理性精神,这可以成为抵御群体行为的一个利器,它可以使得人们在“一起发疯”(陈寅恪语)而不是所谓的“意气风发”的状态下保持一点微弱的清醒。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官的权威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来,审判的独立性才有可能得到真正的维护,独立的审判能够保证,当事人获得公平、正义的审判也才有可能。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谈到法官对于削弱多数人暴政所起的作用时说到:“对法律做过特别研究的人,……反对革命精神和民主的轻率***。……他们经常在公民中间充当仲裁人;而把诉讼人的盲目***引向正轨的习惯,又使他们对人民群众的判断产生一种蔑视感。”[7]他是以赞赏的口吻评论美国的法官,认为他们具有对民众判断力怀疑甚至蔑视的品格,这就成为他们制衡低劣的群体行为的精神文化资源,同时他也谈到,由于美国法官所享有的崇高地位,民众在一般情况下也相信他们的判断力。
许多人都认为,罗马的法律很接近现代制度文明,这也许没错,这种褒扬应该是指罗马法的审判程序中已经有民主意识,但是恰恰是这种民主意识一旦成了大民主,灾难就来了。这种民主的灾难被许多杰出的思想家称为多数人暴政,民主的一般意义就是按照多数人的意志决定,即多数人比少数人更有决定的资格。当然,人由于本身的局限,一定数量聚合的人群并不能确保意志的合法性与正义性,即多数人也不一定总是对的,托克维尔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中谈到民主的缺陷,就是多数人暴政问题,他说道:“民主政治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Pilate therefore,willing to release Jesus,spake again to them.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公意和众意之间经常有着很大的差别。公意总是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利,它只是个体意志的总和。”因此我们实际上无法论证多少意见的叠加是公意,一种意见如果必须由人头数的统计来证明它的正确性,那么正确与否就没有真正的客观标准,没有确定的标准,因为民众完全可能由于具体情况包括心理上发生的变化,而在两个不同的时间地点对同类性质的问题做出完全相反的判断。同样的理由,我们也无法证明少数人的意见总是比多数人的意见更高明,到底是谁的观点更加正义,似乎永远也不可能有一个让所有人信服的答案,这就是康德所谓的二律背反。波普尔认为一个命题如果不能被证伪,那么这个命题就不是一个科学命题,不是科学命题就意味着该命题尚不能被称为公理,更不是真理,从这个意义上说,人间没有真正客观的正义,人类能够达到的正义只能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人类可以不断地努力接近正义接近真理,但也许永远不可能真正达到正义、真理,真正的正义在高于人类认知范围的领域,这就是为什么罗马法能够发展出自然法分支的深层原因。古希腊的伟大立法者吕库古在进行政治经济改革的时候,也曾经遭到富民们的反对,但历史证明了他的伟大——因为他的改革被历史证明是正义的。因此,现代文明从长期的专制泥淖中抽身出来,并不因为民主完美无缺,而是因为民主不是最差的制度,而且它符合人类渴望自由和自利的天性,同时又因为自利是一把双刃剑,在给自己带来利益的同时,如果不加节制,就可能给侵犯别人的利益,因此现代民主是建立在自由主义之上的民主。也就是在遵循多数人意见的同时,还要保护少数人的利益,避免因为多数人意见的一元性而导致对少数人合理利益的侵犯甚至剥夺。
耶稣被处死的直接原因就是彼拉多无奈地接受了多数人的意见,尽管他十分明白耶稣无罪,他还是要投民众之所好,牺牲了无辜者的生命。从彼拉多的教训中可以获知,一个好的社会政治制度应该在多数人可能形成的暴政与个体公民之间设置一个屏障性的保障制度,中国古典社会尽管也往往是一个强大的专制结构,但是,古代的乡绅和家族势力在个人与政府之间形成了一个屏障,这就是二十世纪下半叶一段时期,中国人的生存状况甚至还不如历史上许多时期的原因,因为50年代以来在中国城市形成的单位制度和农村形成的亚宗法村社秩序彻底摧毁了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制衡力量,使得个人在政府面前没有任何可制约的因素,这样有组织的少数人甚至比无组织的多数人还要可怕,这就从更深层次证明了,没有制衡力量的社会哪怕是少数人都可以形成暴政,更何况是多数人!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政治制度时也发现了,在多数人权威与个体公民或者少数人之间有一个缓冲地带,这个缓冲地带由无数的公务员和法官构成,使得多数人不可能真正有能力伤害到少数人。他说:“全国的多数,尽管其***动人,其倡议振奋人心,也无法在全国各地以同样方法在同一时间使全体公民服从它的意旨。当代表多数的中央政府发布国家命令时,必须责成一些官员去执行命令,但这些官员并不总是隶属于它,它也不能每时每刻予以指导。因此,乡镇和县的行政机构就象一座座暗礁,不是延缓了代表人民意志的命令的流速,就是使命令流错了方向。”我国古代自发的宗族制度与美国的制度设计在功能上有相似之处,当然在力度上,也许不如美国的制度更加全面和确定。
要保证个体的权利不受来自“众意”的侵犯和剥夺,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司法要确立绝对的权威性。托克维尔说:“美国人赋予法学家的权威和任其对政府施加的影响,是美国今天防止民主偏离正轨的最坚强壁垒。”必须赋予司法人员独立审判的权力,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司法正义可言,相对于一般不懂法律的民众而言,法官更加熟悉法律程序、法律规则,卢梭认为民众会被蒙蔽,所以众意不可靠,实际上这是一个职业分工问题,就像法官不能够去当足球裁判一样,因为足球的规则法官不懂,在诉讼过程中也一样,民众不可能象法官那样懂法,因此民众作为旁观者在案件审理中不一定是被蒙蔽而认识错误,而常常是由于观念的非职业性带来的对法律事务的陌生,使得他们无法对案件作出法律上正确的判断。因此如果司法人员的意志被不懂法律、非法律专业人员的意志所左右,非因案件本身以及法律原因而造成的错案就几乎不可避免。国家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人类生存需要以正义作为维系的手段,因此国家的目的从一个方面来说就是追求正义,而司法被认为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是否能够确保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人民对一个国家还有没有信心的检测标尺,同时还是一个社会能否稳定的寒暑表,因此司法的权威相对于其他政府部门而言,具有其固有的特殊性,美国给予司法的权力是其他欧陆国家望尘莫及的,原因及如上述,正是基于此,美国国父们在这个问题上给全人类贡献了一个伟大的制度发明,他们认为立法和行政的权力必须来自人民,但是司法的权力不能简单地以人头数来赋予,麦迪逊和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中说道:“在组织司法部门时,严格坚持这条原则是不利的。第一,因为特殊资格在成员中是极其重要的,所以主要考虑的应该是选择那种最能保证这些资格的挑选方式;第二,因为在该部门任职是终身的,所以必然很快消除对任命他们的权力的一切依赖思想。”我想这是否正好说明了美国国父们早有先见之明,不敢将权力过多地赋予不肯沉默的大多数。正是有了这样的理论论证和镂金刻玉的制度设计,后来的麦迪逊才会有创立司法审查这一惊人之举,并且成为美国贡献给世界的又一伟大制度发明,这一项发明再配以英美法法官职业共同体的制约,最终使得美国人民基本上可以不必担心来自多数人的欺压,也无须防范来自法官的可能专横。
从耶稣被审判、被行刑的全过程里,我们可以看到耶稣被钉十字架,实际上是法利赛人聒噪的结果,这种聒噪正是多数人暴政得以产生的原因,它来源于人群,来源于人性。
在公众面前审判人犯,被福科称为惩罚的仪式,实际上刑场围观是一种集体参与致人死地的仪式,它不仅仅是惩罚的仪式,更是司法寻求正当性来源的方式。古今中外关于刑场围观的记载以及文学作品的演绎可谓卷帙浩繁,法国大作家雨果在他的惊世名作《巴黎圣母院》中曾经十分细腻地描写过“群众有观赏公开行刑的习惯”,并且将群体行为的这种习惯归结为愚昧无知[1]。二十世纪的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对群体行为进行了更加深入的研究,他们认为,并不仅仅是在刑场而是在一切人群聚集的公开场合,人们常常表现出与日常生活大相径庭甚至完全相反的言行,这不仅仅是一个知识性的愚昧无知问题,而是基本的人性问题,是无意识统治下的群体心理问题,这在社会心理学中被称为广场效应。因为某一个目的而产生的群体,总是在一个公开场合聚会,在聚会过程中,人们的心理会发生畸变,这种畸变就是奥地利心理学家洛伦兹在《攻击与人性》一书中所说的社会感应:“它意味着参与的个体愈多而且群体的力量愈强时,坚决离群的行为也就愈少。”[2]在一个群体中,有意识的个体会很容易丧失,而代之以无意识的群体,洛伦兹把它称为无名群众。美国社会学家帕克指出,这种集体行为分接触与摩擦、情绪感染和群体激动三个步骤完成,具有自发性、狂热性和非结构性三个特征。可以想象,当耶稣被公开审判时,围观者相互之间挨挨济济,人头攒动,群情激动,法利赛人的大祭师为了致耶稣于死地,必然历数耶稣的“罪行”,其他人在这样的情绪气氛中相互感染,已经失去自我,只要有人牵头引领,大家群起而呐喊,无论出现什么样的结果,自己都不必承担后果。法国著名群体心理学家勒庞(也译为列朋、勒邦)在《乌合之众》一书中对此更是作了深入研究,他说:“群体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提供给他们的各种意见、想法和信念,他们或者全盘接受,或者一概拒绝,将其视为绝对真理或绝对谬误。”[3]他总结了群体的心理特征,认为群体冲动、易变和急躁,易受暗示和轻信,群体情绪容易夸张并且单纯,群体是偏执的,专横的,也是保守的,但是他也指出群体的道德可能比个人高尚,也可能比个体低劣——但是历史史实似乎表明群体的道德在大部分情况下比个人要低。而产生这一切心理特征的原因则是个人在群体中的消失,无意识成为统治者。原本散漫无序的个体人格、个体意识都在无数人的情绪感染中消失,只存在着更加凌乱却被大家莫名其妙接受的某种思想,但是这种思想会立刻发生变化,甚至极有可能朝反方向发展。法国作家法朗士在《诸神渴了》一书中写到主角甘墨蓝被送上囚车去受刑时,有些女人认识他,就咒骂他嗜血,法朗士意味深长地写道:“从前骂那些被甘墨蓝和他的同事送上断头台的阴谋家,贵族,激烈分子,宽容分子的,就是这些女人。”[4]耶稣就是在这样毫无原则、毫无理性,一点头脑也没有的群体中被狂热的人们送上十字架,尤其可怕的是,在群体中犯罪的人无须承担责任,弗洛姆所谓的“逃避自由”就在这样的状况下得到最大限度的宣泄。正如冯克利先生所言:“从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制立场来说,这种在群体中消失了个人利益和目标的人会变成无名氏,而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律,对这样的无名氏是不起作用的。”陀思妥耶夫斯基在《卡拉玛佐夫兄弟》中也深刻地说明人缺乏担当自由的能力而逃避自由,他借宗教大法官的口告诉耶稣:“我对你再说一遍:明天你就可以看到这个驯顺的羊群在我一挥手之下,会纷纷跑来把炙热的柴火加到你的火堆上,我将在这火堆上面把你烧死。”[5]以此说明群体的盲从,没有独立意志,没有自由的思想,因为自由需要他们承担自由的代价,要去承受责任,他们不需要自由,他们要的是克里斯玛,是有人做主,他们当然要面包,但是要他们用自由之身争取面包,他们宁可用自由换取面包!这样既有面包又可以不承担责任,所以只要有一个领头人,他们就完全放弃自我,法利赛人以及其他人就是在他们的祭司鼓动下,安全地发泄自己的恶行。“他们喊着说,除掉他,除掉他,钉他在十字架上。”(《圣经•新约全书•约翰福音》)彼拉多甚至多次与民众商量释放耶稣,可是狂热的人群此时只有一个目标,就是将耶稣处死,不达目的决不罢休,所以彼拉多怕民众闹事,只好顺从他们的意愿,“他们大声催逼彼拉多,求他把耶稣钉在十字架上。他们的声音就得了胜。”(《圣经•新约全书•路加福音》)
这种“他们的声音就得了胜”的现象可以说史不绝书,在这样的场合中,法的精神缺席,司法本应当具有的基本品格——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扰的原则荡然无存。
因群体行为干扰正常的司法审判,从而导致多数人暴政,或者司法审判利用群体行为制造多数人暴政的假象(如苏联的莫斯科审判、中国某些时期的公审)这些都是我们今天依然要警惕的问题。彼拉多最后违背自己的本意,服从法利赛人以及其他人(喊着钉死耶稣的人里还包括受过耶稣恩惠的人)的残酷要求正是一个极好的例子。
自从法治思想和制度在西方形成之后,司法的功能就是追求正义,这已经成为全世界的共识。司法审判需要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按照特定的程序完成,这些程序设计的目的就是要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因此如果审判是在一个公开的场合进行,主持审判工作的法官必须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迎接公众群体的聒噪,不被群体行为的无意识控制。但是,这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它需要长期的法律意识积淀,没有这种积淀,民众很难有真正尊重法律的习惯,法官也不可能抵御民众的群体行为,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写道:“司法习惯在很多方面变成了民族习惯。人们从法庭普遍接受了这一思想,即一切事务均可提交辩论,一切决定均可复议,利用公开性,讲究形式——这些都与奴役性格格不入:这就是旧制度留给我们的自由人民教育的唯一部分。”[6]司法习惯变成民族习惯,人民就能拥有最起码的程序意识,正义观念以及最起码的理性精神,这可以成为抵御群体行为的一个利器,它可以使得人们在“一起发疯”(陈寅恪语)而不是所谓的“意气风发”的状态下保持一点微弱的清醒。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官的权威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来,审判的独立性才有可能得到真正的维护,独立的审判能够保证,当事人获得公平、正义的审判也才有可能。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谈到法官对于削弱多数人暴政所起的作用时说到:“对法律做过特别研究的人,……反对革命精神和民主的轻率***。……他们经常在公民中间充当仲裁人;而把诉讼人的盲目***引向正轨的习惯,又使他们对人民群众的判断产生一种蔑视感。”[7]他是以赞赏的口吻评论美国的法官,认为他们具有对民众判断力怀疑甚至蔑视的品格,这就成为他们制衡低劣的群体行为的精神文化资源,同时他也谈到,由于美国法官所享有的崇高地位,民众在一般情况下也相信他们的判断力。
五月de鲜花- 评论员
- 帖子数 : 28
注册日期 : 11-11-28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