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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的自愿弃权和政府的额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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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王容芬 周二 五月 01, 2012 9:04 am

2002年1月15日,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的联邦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对华芙屋公司(EEOC v. WAFFLE HOUSE, INC)一案,是一个有关残疾人权益的案件。这个裁决有一点特殊的地方,出乎很多人的意料。
  华芙屋是一家联锁饭店。大家都知道,美国是一个以公路交通为主的国家。在这里,坐过火车是一件可以吹吹牛的事情,因为很少有人坐火车,南来北往的,靠的是汽车。公路周围有一套配合的服务业,主要是加油站、旅馆和饭店。华芙屋是其中一个非常有特色、无所不在的连锁店。
  华芙屋简化了饭店的菜谱和繁文缛节,使得烹调的时间相应一般的饭店大为缩短,几乎就是一顿快餐。可是,它又不像快餐店的供应那么简陋。它像模像样地提供正经的杯盘刀叉和一道道的简化大餐和服务,可以像饭店里一样吩咐把牛排煎得生一点还是老一点,让你拥有享受了一顿的感觉。它的店堂以最科学的方式安排,厨房就在店堂里,很像美国住宅里普遍的厨房和餐厅的关系。坐在那里,你可以看着厨师在你面前烹调,让长途劳顿、上不着天下不着地的旅行者,一走进来就有宾至如归的感觉。这种安排也大大缩短了送菜距离。这些简化措施使得费用降低,所以,那里的就餐价格虽比快餐店略贵一点,还是远低于一般的饭店。 最绝的是,美国的公路是24小时连轴转,在同一个时间,可能有人刚刚起床,想的是一杯咖啡和清淡的早餐,而有人则刚刚歇下来,想饱享一顿晚餐后好好睡一觉。所以,华芙屋也是连轴转,它所有的分店都一旦开门就不再关门,在任何时候,都同时供应从早餐到晚餐的不同食谱。这连麦当劳都做不到。半夜三更,开车开得半死不活,常常又因为赶路耽误了晚餐时间的我们,看到华芙屋泛出黄色光亮的广告牌,就会像看到自己家厨房的灯光一样感到温暖。
  这样聪明的经营方针,当然使它很快就发展壮大起来,第一家华芙屋开在1955年9月的美国劳动节,而现在,华芙屋已经是一家资金雄厚、遍布20个州,拥有1,200家分店的大公司,是一个庞然大物了。
  华芙屋这样的企业和它的雇员之间的关系,像美国绝大多数的公司一样,是一种自由雇佣自由就业的关系,双方都受经济状况和市场规律的约束。经济繁荣的年头,劳动力紧张,那就轮到公司求着雇员,雇员跳槽另谋高就也没人拦得住。经济不好的年头,就业机会紧张,雇员就提心吊胆小心翼翼,公司要解雇人减轻负担,谁也没办法,铁饭碗是没有的。这种"雇了再解雇,解雇了再雇"(Hire and Fire)的做法,前些年很受一些管理理论的批评,说这样一来雇员怎么会爱公司如家。美国人却想不通,公司本来就不是雇员的,为什么雇员要爱公司如家?雇员和公司的关系,是一种自愿契约的关系,愿打愿挨,谁也不妨碍谁的自由。
  美国人的传统观念认为,美国的这种雇佣和解雇制度,使得美国的企业,从而美国的经济,比较经得起经济景气的波动。公司可以根据市场的状况,需要解雇就解雇,迅速地脱负,变形,摆脱自己在市场上的疲弱状态,改善盈利水平,从而扩大能力,再回头雇人。所以,美国的公司会说,我们不是要保住自己解雇的权力,而是为了将来有能力雇佣而解雇(Fire for Hire)。而雇员在这样的周期里也被迫更新自己的技术能力,或改行,或再上学,或培训,以适应变化了的技术和市场的要求,争取被雇的机会。从罗斯福时代开始,美国逐渐出台和完善了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体系以后,经济不景气时期的大量解雇,虽然会在社会上出现一些苦恼的现象,却不至于造成社会动荡。美国人相信,这样的自由雇佣和解雇制度,对保持企业活力和经济的健康是有益的,也有利于劳动力的流动和劳资之间的互动。反过来说,也使劳资纠纷成为美国经济中一个永远不会消失的话题。
  劳资纠纷的解决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假如过度偏向资方一端,作为弱者的雇员将会处境悲惨;假如过度偏向劳方一端,动辄索以巨额赔偿,企业将无法正常运作,甚至难以为继,最终仍然要损害包括雇员在内的全社会的利益。可是,在现实中,单个的工人面对公司,事实上是处于弱势。劳资关系中这种劳方弱、资方强的倾斜如果过分,会积累严重的社会问题。保持劳资互动的平衡,有两个重要的途径,一是工人有自己的工会组织,可以组织起来向公司争取自己的福利和保障,二是法律在处理劳资关系的时候,对双方作出有所倾斜的约束,简单地说,就是在单个工人和公司的关系上,打破传统的不加干预的做法,更多地约束公司一方,保护弱势人群。
  1965年,在历史性的1964年民权法第七条的基础上,美国通过了公平就业机会法案。根据这一法案,联邦政府成立了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这是一个名义上在行政分支之下的独立联邦机构。几十年来,这个机构的职责就是保障民权法的下述内容得到执行:
  * 根据1964年民权法第七条规定,在就业问题上,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出生地的歧视;* 根据1967年反年龄歧视就业法规定,在就业问题上,禁止歧视年龄高于四十岁的就业者;* 根据1963年平等薪金法规定,男女必须同工同酬;* 根据1973年康复法和1990年残疾美国人法规定,在就业问题上,禁止基于能力差异的歧视 ;* 根据1991年民权法,可以对故意的歧视寻求惩罚性赔偿。
  EEOC的任务,首先是教育和培训公司的管理层,同时向工人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鼓励工人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自己起来争取和保护自己的权益。EEOC的工作人员走访公司企业,发放有关法律的招贴广告,上面介绍了工人们在权益受到伤害时候可以采取的步骤,包括EEOC接受投诉的电话,要求公司必须保持在工作场所张贴这些知识,并且实施突击检查,违者予以罚款。在接受投诉以后,根据具体案情安排劳资调解,或者协助工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劳资争议。
  过去几十年里,有不少涉及种族、性别和残疾人歧视的案件走上了法庭。由于一系列法律对公司企业的限制,这些案件在法庭上经过陪审团裁定,常常让公司一方输得惨不忍睹,特别是法律所允许的对歧视的惩罚性赔款,动辄天文数字。公司越大,陪审团榨富济贫的狮子口开得也越大,让一些大公司想起来就不寒而栗战战兢兢。
  为了避免官司的纠缠,雇主也开始寻找"对策"。于是,一些大公司开始在雇佣工人的时候,要求雇员签订"仲裁协议",就是雇员签字同意,万一将来发生劳资纠纷,自愿放弃上法庭打官司,只通过法庭之外的仲裁机构寻求公道。
  外界往往以为,美国人很喜欢上法庭打官司,其实这是一个错觉。我们只能说,上法庭打官司是所有美国人永远可以走的寻求公正的一条路,而在日常生活中,其实谁都不愿意上法庭,道理很简单,打官司很费时很花钱。为了鼓励民众通过调解解决民事争议,联邦政府在1925年通过了联邦仲裁法案,以便实行法庭之外仲裁程序标准化规范化。根据这一法案,当事双方可以预先签下"仲裁协议",规定在以后发生争议的时候,只通过仲裁程序来解决,而放弃部分法定权利。在很多情况下,走仲裁程序,避免上法庭走费钱费时费力的司法程序,对双方都有好处,也减轻了法庭的负担。事实上,大量民事纠纷是通过仲裁法案规定的仲裁过程得以解决的。
  这样,就有一些公司在雇佣工人的时候,要求和工人签下"仲裁协议",规定在以后发生上面所述的涉及禁止歧视的民权法争议的时候,放弃在法庭上寻求民权法保护的权利,有了争议只能走仲裁程序。最高法院在以往的判例中肯定了,根据联邦仲裁法案,这样的仲裁协议是合法的,它对签字的双方都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在雇佣的时候,雇员签下这样的"弃权"保证,放弃联邦民权法规中的部分合法权利,既没有违反"自愿契约,契约自由"的传统,也是现有法律认可的。雇员明知这是公司一方出于解除后顾之忧的自私目的而提出的要求,但是自己很想要这个工作,为了就业,往往不得不签下这样的"自愿的"弃权协议。美国现在大约有10%的工人在被雇佣的时候,签下自愿弃权的仲裁协议。
  华芙屋也是其中之一。于是,1994年8月10日,华芙屋位于北卡罗兰那州的一个分店,一个叫做艾利克.贝克的厨师被雇佣的时候,也签署了一份"仲裁协议"。在协议中,他签名同意今后万一和雇主发生有关禁止歧视的民权法纠纷,只寻求法庭外仲裁解决,而不上法庭。贝克当上了华芙屋饭店的烤炉操作工人。
  艾利克.贝克在华芙屋受雇之前曾经遭遇车祸。这场车祸给他带来了后遗症。他会突然产生痉挛,自己却无法控制。贝克受雇后仅仅16天,他就在工作中发病。这家华芙屋分店的经理在不久后解雇了他。雇主的理由不能说不充分:贝克是一名厨师,这个突发的疾病可能导致贝克本身的安全问题。雇主说,结束这个雇佣关系,对饭店对他自己都好。
  美国的工人一般都比较清楚自己所拥有的由法律保障的权利。贝克当然知道1990年的保护残疾人法,因此,他认为,根据该法律的条文规定,雇主有义务为他这样的残障者,重新安排适合于他的工作环境,例如改换工种,而不是将他解雇了事。既然贝克对解雇有异议,他和雇主之间就形成了劳资纠纷。可是按照事先签下的协议,他已经不能到法庭去控告华芙屋歧视残疾人,寻求法庭的保护了。贝克向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投诉。
  EEOC 在2000年收到了大约八万宗有关雇主歧视的投诉,其中至少有八千多宗投诉是有理由的。作为联邦政府的一个办公室,EEOC不可能代表这八千多个投诉案的雇员去打官司,通常它只能在有限的职权内对雇主施以必要的压力,促使雇主纠正过错,只对其中的一小部分提出诉讼。在审查了贝克的申诉之后,EEOC认为华芙屋作为雇主侵犯了贝克受法律保护的残疾人权利、并且打算为他打官司。在这个时候,他们发现,在为贝克讨法律公道之前,还必须跨过一道法律障碍,那就是贝克签署的"仲裁协议"。在这个文件里,贝克已经代表自己签字宣布,放弃法庭对自己权利的保护。
  所以,EEOC诉华芙屋一案的特殊之处是,这儿有一个诉讼权问题:在一个雇员签署有效法律文件,自愿放弃了法定权利之后,联邦政府的一个办公室,公平就业委员会,是否仍然拥有独立于这个雇员的权力,去替他打官司,争取他自己无法取得的权益。更广泛地说是,贝克和华芙屋签下的协议是一种自愿契约,出于尊重契约的传统,这样的契约是否排除了旁人为弱者讨还权益的机会。这样一个问题,显然比解决贝克一个人是否受到工作歧视的问题,影响要大得多。以前的一系列的民权法,把雇员的权利置于法律保护之下,而这个案例是再进一步探究,在雇员个人放弃了这样的保护之后,社会是否仍然可以出面为他寻求保护。
  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的独立诉讼权利,是以前没有遇到过的问题,也就比贝克案本身更为复杂。因此,这个发生在1994年、由贝克案引发的有关独立诉讼权的案子,整整走了七年半,一直走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六比三作出判决,判定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在贝克案拥有诉讼权。
  由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蒂文斯所写的裁决书说,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本身,并没有签署"仲裁协议",所以它不受贝克签署的协议的约束。最高法院的裁定认为,法律明确授权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以自行诉讼的权利,他们决定是否兴讼的依据,是公众利益是否受到威胁。他们有权为受歧视的雇员追讨薪金、寻求复职以及惩罚性赔款等等。
  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在贝克案获得了诉讼权,贝克案因此得以进入联邦法院审理过程。而人们普遍认为,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个有关诉讼权的案件的裁决,其意义远远超过了贝克歧视案本身。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作为联邦政府的一个办公室,本来就是这个社会设定的对弱者进行法律保护的监督机制。最高法院的判决等于在告诉大家,即使当弱者弱到了要自动放弃自己权利的地步,即使在尊重自愿契约的传统得到充分保障的要求下,政府的监督机制仍应以整个社会的名义坚持维护这名弱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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