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isteriopsis caapi植物专利
Banisteriopsis caapi植物专利
在南美洲亚麻逊河流域的热带雨林里,生长着一种藤本植物,叫做Ayahuasca,学名叫 Banisteriopsis caapi。这种罕见的植物大概含有某种未知的成分,用它泡水制成的特殊的饮料,喝下去以后会让人产生一种神奇的幻觉,好象灵魂脱离了躯体一样。从不知多少年前开始,秘鲁、厄瓜多尔、巴西、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圭牙那等南美国家的印第安人就把这种藤用于他们的宗教仪式。他们的头人或者巫师喝了Ayahuasca制成的茶以后,就具有了和先人神灵通话的能力,可以预测未来,医治病人。所以,这种藤被南美的印第安人叫做“灵藤”。
正因为这种美国原来没有的植物具有这样的效力,做梦也想发财的商人自然不会不动动脑筋。1986年,一个叫密勒的美国人,他在加州开一个名叫国际植物公司的小公司,声称自己培养出了灵藤Ayahuasca的一个新种,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申请专利获得批准。这样一来,南美印第安人祖祖辈辈在大自然采集的这种植物,到了美国就成了私人的专利,就不能随便种,随便买卖了。
这个密勒得到这项专利以后,好多年也没能研究出个名堂,分离出什么药用成分来,也没人注意到这种植物已经是他的专利了。待到南美印第安人在1994年得知这一消息,顿时引起印第安人部落极大的不安。九个南美国家的印第安人派出成百代表,身穿印第安人的传统服饰,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的专利和商标局门口示威抗议,同时,他们聘请了律师和专家,准备和密勒,和美国专利局对簿公堂。代表印第安人的律师中,有一位是国际环境法中心的律师戴维•董思。他指出,美国的专利和商标局必须考虑,将少数民族视为神圣的植物申请专利权是不是有伦理和道德上的问题。
这一事件典型地表明了在科学技术变化和扩展极其迅速的当代,传统专利法规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将会越来越复杂。要理解这一点,必须谈谈美国的专利法,特别是植物专利。
美国的专利法具有悠久的历史,几乎和美利坚合众国的历史一样长。1793年,在第一任总统华盛顿任内,当时的国务卿托马斯•杰弗逊就主持起草了专利法,并由国会通过,其目的是保护发明创新。根据这一法律,任何新的制作技术、工艺和物质的合成,都是申请专利保护的对象。在此后的一百多年里,对这一法律的一致理解是,任何“活”的东西是不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内的。
到了二十世纪初,农业的技术有了长足的进步。农业生产科学化了,新品种的培育,对于农业的产出效果十分明显,特别是果树新品种的培育。为了鼓励果农化力气培育改良品种,就必须保护创新者的利益。1930年,联邦通过了植物专利法。根据这一法律,某些可以用无性繁殖方法繁殖的植物,如果不是大自然原有的,也不是市面上已经流行了或者在文献中已经描述了一年以上的,而是新的经过改造过的植物品种,就可以申请专利。一旦取得专利,二十年内,市场上就只有你能够卖这种植物和它的果实或制成品。别人买了去,虽然可以同样轻而易举地繁殖,扦插、分根、芽接,有时候比做盗版CD还要简单,可是别人种多了也没意思。种了自己吃可以,拿到市场上卖,就得预先取得你的许可,付给你专利费。“盗版”是容易的,要卖可不容易,联邦调查局耳目灵通,随时会出现在门口。
显然,“活”的东西要比“死”的复杂得多,要核查植物的“盗版”,有时候不是那么一目了然的。更要命的是,联邦植物专利法到底涵盖了哪些生命形态,这个问题的复杂性是三十年代起草植物专利法的时候,国会议员们还料不到的。1970年,国会通过了植物品种保护法。两年以后,问题来了。1972年,一个叫Chakrabarty的微生物学家,代表通用电器公司,向专利和商标局申请专利。他所提出的保护对象是他在实验室里用遗传工程方法培养出来的一种细菌!这种人工培养的细菌具有一项特殊的本领,它们会吃石油。这种细菌能够打破原油的大分子结构,因此被认为可以用于原油泄漏的污染处理。
Chakrabarty的申请包括36项,可以分成三大类,第一类是生产这种细菌的工艺;第二类是一些材料和装置,使得细菌们附着在这种材料或装置上以后可以长时间地飘浮在水面上,因为当时最可能的利用方式是用于处理油轮的泄漏;第三类是这种细菌本身。专利局的官员审查了Chakrabarty的申请以后说,第一第二类的申请可以,第三类不行,因为细菌不在植物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Chakrabarty向专利和商标局的上诉委员会申诉。上诉委员会研究下来,意见和先前官员是一样的,理由是,1930年的植物专利法是保护某些可以无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没有保护实验室里培养出来的微生物的意思。
Chakrabarty把这个争议告到专门的海关与专利上诉法庭。法庭认为,微生物是不是“活”的,这一点现在对专利法并不重要,所以专利局不给人工培养的细菌以专利保护,其法律依据不足,驳回要求重新考虑。这样,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将此案送到联邦最高法院。这时候已经是1979年了。
联邦最高法院首先对专利法所依据的宪法原则进行查核。专利法的宪法依据是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其目的是“促进科学的进步和有用的工艺”。最高法院指出,专利法的立法本意是,通过给予发明创新者的利益保护,有利于把新产品和新工艺引进生产,促进经济,增加就业,改善全体国民的生活。可见,专利法并不是简单地对发明创新者个人私利的保护,恰恰相反,是通过对发明创新者应有权益的保护,对整个社会产生正面的影响。也就是说,专利权这样一种私人财产权,法律对它的排他性保护和整个社会的利益不仅是不矛盾的,而且正是因为美国的宪法和法律相信,给予创新发明专利以私人财产权一样的保护,可以促进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
最高法院引用了1793年杰弗逊起草的专利法,以及此后1836年、1870年、1874年、1952年等历年有关专利保护的成文法律的条文,考虑到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新技术对经济和社会的潜在影响,在此基础上作出了裁决。1980年6月16日,联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对专利法的涵盖范围作出了十分广泛的解释。根据这一解释,只要是人工实现的创新发明物,几乎都可以申请专利保护,包括微生物、植物和动物品种,甚至人类的基因序列。也就是说,传统的植物专利,现在已经发展成“生命专利”。支持的专家们认为,这样广泛的解释对于现代生物工程和基因技术基础上农作物和牲畜新品种的改良、新医新药的发明等等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这并不是说,所有的创新都可以申请专利。最高法院的裁决书中明确排除了三类不可申请专利的创新:自然定律、物理现象和抽象的思想。比如说,一种存在于自然界的矿物或者一种野生的植物,,虽然是第一次被人类发现,但是不能申请专利。同样,爱因斯坦不能将他的著名的能量定律申请专利,牛顿也不能将他的重力定律申请专利,虽然这些定律是第一次为人类发觉并且有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现在再来看Chakrabarty的细菌,显然它不是一种纯粹天然的自然现象,而是一种非自然的人工制成品,是可以申请专利保护的。是不是“活”的,有多少大,这都无关紧要。Chakrabarty的细菌获得专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标志性意义,它表明传统的专利法规进入了生物工程和基因技术的时代。不断地改革制度,完善法律,以适应时代的进步,这一次,美国又走在了世界的前面。 可是,南美洲那棵灵藤暴露了专利法规和美国专利机构的问题。法律不仅是一纸文书,还有怎样实施的问题。细菌和人类基因序列都可能申请得到专利,但是细菌可不象果树一样,看看根茎叶花果就能够一目了然地判断是不是新品种。细菌是肉眼看不出来的,没有一定的设备和经过专业训练的专家,就无法对细菌的品种作出鉴定。新品种的发明创新分散于乡野农村,谁来告诉农民们什么已经是别人的专利品种了,什么是老的品种已经不能申请专利了?又有谁来鉴定某个农民培育的新品种是否符合专利的条件?有谁来察觉和禁止市场上的“盗版”农产品呢? 1999年11月5日,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承认,他们在批准那棵南美灵藤Ayahuasca的专利时犯了错误。密勒申请的新品种是不存在的,他对新品种性状的描述是典型野生种的性状。专利局宣布取消Ayahuasca的专利。南美印第安人欢呼他们的胜利。但是专家们指出,专利法规和美国专利局存在的问题并没有解决。现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正在实行计划,建立专利情报网络,做到在全国所有的乡村公共图书馆,农民们都能方便地查阅使用全国专利数据库。同时,专利局也在研究改进它的申请、审核和批准专利的程序。
美国曾经长期是一个农业国,典型的美国人性格中有明显的农民的特点。美国的夏时制特别长,一年中有多半的日子上班族是天不亮就出门,下班时太阳还高高的。问美国朋友,美国人说,这是为了照顾农民的作息,因为美国是“一个农民的国家”。农村生活缓慢保守,但是认为农民缺乏发明创新精神,却是外界的误解。几乎所有的农民都对新品种怀有天生的敏感和好奇。力畅通无阻,源源不断。这方面还会有很多困难和问题,但是美国人是不会知难而退的,因为创新能力是国力的基础,实在是太重要了。
正因为这种美国原来没有的植物具有这样的效力,做梦也想发财的商人自然不会不动动脑筋。1986年,一个叫密勒的美国人,他在加州开一个名叫国际植物公司的小公司,声称自己培养出了灵藤Ayahuasca的一个新种,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申请专利获得批准。这样一来,南美印第安人祖祖辈辈在大自然采集的这种植物,到了美国就成了私人的专利,就不能随便种,随便买卖了。
这个密勒得到这项专利以后,好多年也没能研究出个名堂,分离出什么药用成分来,也没人注意到这种植物已经是他的专利了。待到南美印第安人在1994年得知这一消息,顿时引起印第安人部落极大的不安。九个南美国家的印第安人派出成百代表,身穿印第安人的传统服饰,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的专利和商标局门口示威抗议,同时,他们聘请了律师和专家,准备和密勒,和美国专利局对簿公堂。代表印第安人的律师中,有一位是国际环境法中心的律师戴维•董思。他指出,美国的专利和商标局必须考虑,将少数民族视为神圣的植物申请专利权是不是有伦理和道德上的问题。
这一事件典型地表明了在科学技术变化和扩展极其迅速的当代,传统专利法规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将会越来越复杂。要理解这一点,必须谈谈美国的专利法,特别是植物专利。
美国的专利法具有悠久的历史,几乎和美利坚合众国的历史一样长。1793年,在第一任总统华盛顿任内,当时的国务卿托马斯•杰弗逊就主持起草了专利法,并由国会通过,其目的是保护发明创新。根据这一法律,任何新的制作技术、工艺和物质的合成,都是申请专利保护的对象。在此后的一百多年里,对这一法律的一致理解是,任何“活”的东西是不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内的。
到了二十世纪初,农业的技术有了长足的进步。农业生产科学化了,新品种的培育,对于农业的产出效果十分明显,特别是果树新品种的培育。为了鼓励果农化力气培育改良品种,就必须保护创新者的利益。1930年,联邦通过了植物专利法。根据这一法律,某些可以用无性繁殖方法繁殖的植物,如果不是大自然原有的,也不是市面上已经流行了或者在文献中已经描述了一年以上的,而是新的经过改造过的植物品种,就可以申请专利。一旦取得专利,二十年内,市场上就只有你能够卖这种植物和它的果实或制成品。别人买了去,虽然可以同样轻而易举地繁殖,扦插、分根、芽接,有时候比做盗版CD还要简单,可是别人种多了也没意思。种了自己吃可以,拿到市场上卖,就得预先取得你的许可,付给你专利费。“盗版”是容易的,要卖可不容易,联邦调查局耳目灵通,随时会出现在门口。
显然,“活”的东西要比“死”的复杂得多,要核查植物的“盗版”,有时候不是那么一目了然的。更要命的是,联邦植物专利法到底涵盖了哪些生命形态,这个问题的复杂性是三十年代起草植物专利法的时候,国会议员们还料不到的。1970年,国会通过了植物品种保护法。两年以后,问题来了。1972年,一个叫Chakrabarty的微生物学家,代表通用电器公司,向专利和商标局申请专利。他所提出的保护对象是他在实验室里用遗传工程方法培养出来的一种细菌!这种人工培养的细菌具有一项特殊的本领,它们会吃石油。这种细菌能够打破原油的大分子结构,因此被认为可以用于原油泄漏的污染处理。
Chakrabarty的申请包括36项,可以分成三大类,第一类是生产这种细菌的工艺;第二类是一些材料和装置,使得细菌们附着在这种材料或装置上以后可以长时间地飘浮在水面上,因为当时最可能的利用方式是用于处理油轮的泄漏;第三类是这种细菌本身。专利局的官员审查了Chakrabarty的申请以后说,第一第二类的申请可以,第三类不行,因为细菌不在植物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Chakrabarty向专利和商标局的上诉委员会申诉。上诉委员会研究下来,意见和先前官员是一样的,理由是,1930年的植物专利法是保护某些可以无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没有保护实验室里培养出来的微生物的意思。
Chakrabarty把这个争议告到专门的海关与专利上诉法庭。法庭认为,微生物是不是“活”的,这一点现在对专利法并不重要,所以专利局不给人工培养的细菌以专利保护,其法律依据不足,驳回要求重新考虑。这样,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将此案送到联邦最高法院。这时候已经是1979年了。
联邦最高法院首先对专利法所依据的宪法原则进行查核。专利法的宪法依据是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其目的是“促进科学的进步和有用的工艺”。最高法院指出,专利法的立法本意是,通过给予发明创新者的利益保护,有利于把新产品和新工艺引进生产,促进经济,增加就业,改善全体国民的生活。可见,专利法并不是简单地对发明创新者个人私利的保护,恰恰相反,是通过对发明创新者应有权益的保护,对整个社会产生正面的影响。也就是说,专利权这样一种私人财产权,法律对它的排他性保护和整个社会的利益不仅是不矛盾的,而且正是因为美国的宪法和法律相信,给予创新发明专利以私人财产权一样的保护,可以促进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
最高法院引用了1793年杰弗逊起草的专利法,以及此后1836年、1870年、1874年、1952年等历年有关专利保护的成文法律的条文,考虑到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新技术对经济和社会的潜在影响,在此基础上作出了裁决。1980年6月16日,联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对专利法的涵盖范围作出了十分广泛的解释。根据这一解释,只要是人工实现的创新发明物,几乎都可以申请专利保护,包括微生物、植物和动物品种,甚至人类的基因序列。也就是说,传统的植物专利,现在已经发展成“生命专利”。支持的专家们认为,这样广泛的解释对于现代生物工程和基因技术基础上农作物和牲畜新品种的改良、新医新药的发明等等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这并不是说,所有的创新都可以申请专利。最高法院的裁决书中明确排除了三类不可申请专利的创新:自然定律、物理现象和抽象的思想。比如说,一种存在于自然界的矿物或者一种野生的植物,,虽然是第一次被人类发现,但是不能申请专利。同样,爱因斯坦不能将他的著名的能量定律申请专利,牛顿也不能将他的重力定律申请专利,虽然这些定律是第一次为人类发觉并且有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现在再来看Chakrabarty的细菌,显然它不是一种纯粹天然的自然现象,而是一种非自然的人工制成品,是可以申请专利保护的。是不是“活”的,有多少大,这都无关紧要。Chakrabarty的细菌获得专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标志性意义,它表明传统的专利法规进入了生物工程和基因技术的时代。不断地改革制度,完善法律,以适应时代的进步,这一次,美国又走在了世界的前面。 可是,南美洲那棵灵藤暴露了专利法规和美国专利机构的问题。法律不仅是一纸文书,还有怎样实施的问题。细菌和人类基因序列都可能申请得到专利,但是细菌可不象果树一样,看看根茎叶花果就能够一目了然地判断是不是新品种。细菌是肉眼看不出来的,没有一定的设备和经过专业训练的专家,就无法对细菌的品种作出鉴定。新品种的发明创新分散于乡野农村,谁来告诉农民们什么已经是别人的专利品种了,什么是老的品种已经不能申请专利了?又有谁来鉴定某个农民培育的新品种是否符合专利的条件?有谁来察觉和禁止市场上的“盗版”农产品呢? 1999年11月5日,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承认,他们在批准那棵南美灵藤Ayahuasca的专利时犯了错误。密勒申请的新品种是不存在的,他对新品种性状的描述是典型野生种的性状。专利局宣布取消Ayahuasca的专利。南美印第安人欢呼他们的胜利。但是专家们指出,专利法规和美国专利局存在的问题并没有解决。现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正在实行计划,建立专利情报网络,做到在全国所有的乡村公共图书馆,农民们都能方便地查阅使用全国专利数据库。同时,专利局也在研究改进它的申请、审核和批准专利的程序。
美国曾经长期是一个农业国,典型的美国人性格中有明显的农民的特点。美国的夏时制特别长,一年中有多半的日子上班族是天不亮就出门,下班时太阳还高高的。问美国朋友,美国人说,这是为了照顾农民的作息,因为美国是“一个农民的国家”。农村生活缓慢保守,但是认为农民缺乏发明创新精神,却是外界的误解。几乎所有的农民都对新品种怀有天生的敏感和好奇。力畅通无阻,源源不断。这方面还会有很多困难和问题,但是美国人是不会知难而退的,因为创新能力是国力的基础,实在是太重要了。
陆羽茶仙子- 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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